医疗管理
检查检验互认项目清单公示
     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》(国卫医发〔2020〕29号)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》(国卫医发〔2022〕6号)《江苏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》的要求,参照《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互认工作指引(2024年版)》《医疗机构放射影像检查项目互认工作指引(2024年版)》。现将我院检查检验互认项目清单公示如下。
   
      
附件1 临床放射互认检查项目
附件2 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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